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17條 法規: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7條 市縣地政機關將建築改良物價值計算完竣,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即報請該管市縣政府公布之,並分別將估定價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