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鋼鐵造、鋼骨水泥造、石造,其現值用左列公式計算之。┌──一、1-NS/V=R二、V(1-R)m=M上式中:V表示建築改良物之建築費用總額。N表示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數。S表示建築改良物廢棄後之殘餘價值。R表示建築改良物之折舊率。m表示建築改良物之經歷年數。M表示建築改良物之經歷m年後之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