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56條 法規:土地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母法 第五編 土地徵收 第56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為通知,應照左列之規定:一、被徵收土地已登記者,依照登記總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以書面通知。二、被徵收土地未經登記者,應以所在地之日報登載通知七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