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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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6條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
- 第37條(刪除)
-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刪除)
- 第41條依土地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照標準地價收買之土地,其改良物應照估定價值,一併收…
- 第42條地價稅基本稅率暨累進起點地價、空地稅倍數、荒地稅倍數、土地增值稅免稅額及建築改良物稅率,確定施行後,如有增減,必要時應依…
- 第43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所稱之應繳地價稅,係指該空地及荒地應繳之基本稅。
- 第44條(刪除)
- 第45條(刪除)
- 第46條土地稅減免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地政機關與中央財政機關以規則定之。
- 第47條免稅地變為稅地時,應自次年起徵收土地稅。
- 第48條稅地變為免稅地時,其土地稅自免稅原因成立之年免除之。但未依免稅原因使用者,不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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