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36條 法規:土地法施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母法 第四編 土地稅 第36條 業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應即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依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擬訂基本稅率,依第一百七十一條擬訂累進起點地價,依第一百七十三條擬訂加徵空地稅倍數,依第一百七十四條擬訂加徵荒地稅倍數,依第一百八十條擬訂土地增值免稅額,及依第一百八十六條擬訂建築改良物稅率,併層轉行政院核定舉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