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94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編 土地使用 ›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第94條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