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79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地籍 › 第四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79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