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57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地籍 › 第三章 土地總登記 第57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