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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30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應需用土地人之請求,為徵收土地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
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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