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3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一、開闢交通路線。二、興辦公用事業。三、新設都市地域。四、國防設備。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