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重劃前後地價,應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設計前,由重劃會擬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
- 第29條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參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標…
- 第30條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應依核定開發計畫內容規劃、設計及監造,依法須由相關工程技師簽證者,並應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
- 第31條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分配交換分合作業,應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
- 第32條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一、…
- 第33條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檢附下列圖、冊,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土地…
- 第35條重劃區土地登記辦竣,且其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依下列標準按宗計算每一土地所有…
- 第36條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
- 第37條重劃區重劃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
- 第38條重劃區共同負擔及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抵費地在未出售前,以直轄市…
- 第39條重劃區土地於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
- 第40條重劃區內土地,其應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清者,得由重劃會訴請法院裁判。並得依保全程序聲請司法機關限制其土地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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