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應依核定開發計畫內容規劃、設計及監造,依法須由相關工程技師簽證者,並應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並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各該工程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時,應依各該地區所定公共設施工程費用標準予以審查。重劃工程施工期間,理事會應依有關施工規範辦理,並依規定向各該工程主管機關申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