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重劃範圍經核定後,重劃會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徵求擬辦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一、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 第23條重劃會於開發計畫書、圖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應檢附該開發計畫書、圖及下列書、表、圖、冊,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 第2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應即進行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將原件退回。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核定後公…
- 第25條重劃計畫書、圖經公告期滿後,重劃會得視需要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 第26條重劃計畫書、圖經公告期滿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止該重劃區內建…
- 第27條重劃計畫書、圖經公告期滿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於開始分配日之三十…
- 第29條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參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標…
- 第30條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應依核定開發計畫內容規劃、設計及監造,依法須由相關工程技師簽證者,並應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
- 第31條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分配交換分合作業,應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
- 第32條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一、…
- 第33條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檢附下列圖、冊,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土地…
- 第3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竣地籍測量後,對重劃後土地分配面積與地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應列冊通知重劃會更正土地分配清冊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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