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26條 法規: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第26條 重劃計畫書、圖經公告期滿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