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24條 法規: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第2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應即進行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將原件退回。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核定後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