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重劃會成立後,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圖、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一、重劃區範圍及位置圖。二、重…
- 第17條重劃會申請擬辦之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有具體利用或處分…
- 第18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定同時列冊通知公有土地管理…
- 第19條重劃區內重劃前已由政府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用地免納入重劃共同負擔,並按原位置、原面積分配。
- 第20條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計算結果,扣除原公有道路…
- 第22條重劃範圍經核定後,重劃會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徵求擬辦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一、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 第23條重劃會於開發計畫書、圖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應檢附該開發計畫書、圖及下列書、表、圖、冊,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 第2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應即進行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將原件退回。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核定後公…
- 第25條重劃計畫書、圖經公告期滿後,重劃會得視需要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 第26條重劃計畫書、圖經公告期滿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止該重劃區內建…
- 第27條重劃計畫書、圖經公告期滿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於開始分配日之三十…
- 第28條重劃前後地價,應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設計前,由重劃會擬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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