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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重劃會申請擬辦之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者。
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
二、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者。
三、經政府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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