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重劃計畫之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
- 第5條籌備會之任務如下:一、勘選擬辦重劃範圍。二、調查重劃區現況。三、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四、向有關機關申請提供地籍資料及…
- 第6條重劃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重劃會名稱及會址。二、重劃區範圍。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召開之條件及程序。四、會員之…
- 第7條籌備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擬定完成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章程並互選理事、監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分別…
- 第8條會員大會之召開,除依章程規定外,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達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以書面記…
- 第9條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其為未辦理繼…
- 第10條理事會之權責如下: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二、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三、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工、…
- 第11條監事會之權責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二、監察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三、審核經費收支。四、監察財務及財產。…
- 第13條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召開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紀錄並應送請備查。
- 第14條重劃會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圖,或廢弛重劃業務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
- 第15條重劃會應於完成財務結算後,檢附重劃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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