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理事會之權責如下: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二、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三、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工、驗收及移管。四、異議之協調處理。五、撰寫重劃報告。六、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事項。七、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理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人、學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