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17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7條 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召開,並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臨時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