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16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6條 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社員大會每一社員有一票之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