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15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5條 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一、彌補累積虧損。二、利息攤還。三、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四、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五、社股股息。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撥比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