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14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4條 社員申請退股,須以書面提出之,並經理事會之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第一項社員退股,於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社員退股申請,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