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11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1條 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自有資金總額。前項所稱自有資金係指:社員股金、留置股金、資本公積、公積金、特別公積,未分配盈餘及本期損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