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以自有資金取得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而以自然人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名義登記之登記有案之儲蓄互助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