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