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
但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清查在場人數,以清查結果為準。
前項動議不需附議。
但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收回之。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2-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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