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8條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但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清查在場人數,以清查結果為準。前項動議不需附議。但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收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