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7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