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人數應定額並為奇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