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之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人民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