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本法規已於 2023-12-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5條 社會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會員人數符合依法設立分級組織者,得於章程內訂定設立分級組織。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由各該社會團體出具同意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