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本法第十五條所稱社會教育機構,依社會教育法之規定。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國立研究院及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 第8條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加入教育會為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服務證明或設立文件影本二份,送經該教育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
- 第9條鄉(鎮、市、區)教育會對所屬會員應發給會員證,載明會員類別、會員姓名或名稱、服務單位或地址、入會日期及發證日期。
- 第10條教育會應設置會員會籍登記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會員(代…
- 第11條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三…
- 第13條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
- 第14條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依會籍移轉之規定應辦理會籍移轉者,應自居住地或服務處所異動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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