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第26條 法規:教育會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職員 第26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