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母法 第五章 商業會 第40條 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所屬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該會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準用本法第三十條就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依地域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按比例選出代表,再與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合開代表大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