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商業會 條文:第39~41條(共 3 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39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定之常年會費標準,準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第40條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所屬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該會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準用本法第三十條就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依地域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按比例選出代表,再與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合開代表大會。 第41條各級商業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