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 第49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第49條 特定地區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輸出業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組織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特定地區同業之輸出業同業公會達三個以上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全國性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