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