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商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縣(市)商業同…
- 第21條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 第22條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第23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25條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
- 第26條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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