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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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