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條 社會團體應備日記簿,其有財產者應置財產登記簿,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其他帳簿。社會團體年度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者,應另備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