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5條 社會團體得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