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51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51條 本辦法規定各項通知之送達,以社員名冊所登記地址為其送達地址。通知送達,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並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