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3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3條 合作社應於罷免會議七日前,將罷免申請書與答辯書連同會議通知及議程,一併分發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