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1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1條 合作社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申請書,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屆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被申請罷免人應將答辯書副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