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0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40條 合作社經查明罷免申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合作社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前退還罷免申請書,並副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