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35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35條 合作社之選舉,除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方式外,同一社員或社員代表同時當選為理事及監事或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稱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會議主席抽籤決定之;同時當選為理事及候補監事或監事及候補理事時,以正式當選者為當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