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9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9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開票完畢後,應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選舉結果,並由會議主席會同監票員將有效票及無效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共同簽名或蓋章,連同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由合作社保存至任期屆滿為止。選舉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