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8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28條 合作社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開票時應集中一處先行核計投票總數,票數過多時,得分別開票,再行彙計總得票數。分組分配社員代表名額者,應分別計算票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