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8條 法規: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18條 合作社應於舉行選舉日之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候補名額及選舉方式等公告,並以書面分別通知應出席人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合作社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者,應公告候選人名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